Qstamp / 证据完整性
证据完整性

为必须经得起法庭检验的记录提供法律层面的防篡改。

法院、裁判机构与监管机构对每一份电子记录都会提出相同的问题。它是否真实,它是否完整且未遭更改,由谁制作,以及何时制作。Qstamp 系列产品以任何一方均可独立验证的证据回答每一个问题,且在记录必须留存的整个期间内均可验证,即便在量子计算机已能伪造经典签名之后亦然。

定义

本文所称法律层面防篡改的含义。

在本网站中,法律层面的防篡改是指,已封存的记录在未被任何独立验证者察觉的情况下无法被更改、替换、倒填日期或删除。Qstamp 并不能从物理上阻止保管人编辑其自有的记录副本。它使任何此类编辑均可被证明,这正是法院或监管机构信赖该记录所需要的。

法院所提出的问题

各项证据问题,以及本系列产品所提供的证据。

问题必须证明的内容所提供的证据
真实性记录确为其所声称的内容由制作该记录的人员或系统的密钥生成的 ML DSA 签名,以及已公开的密钥说明
完整性记录自制作以来未被更改固定于已签名并锚定承诺值中的 SHA3 指纹
时间记录在所述时间之前即已存在由后量子验证者委员会最终确认的区块时间
可归属性记录确由声称制作该记录的当事方所制作绑定于声明及锚定交易中的签名者密钥
完备性一系列记录中没有任何记录被删除或插入哈希链日志以及带有累计总额的有序记录
连续性保管链条未曾中断每一次移交均作为独立记录予以封存,并与此前的记录相关联
持久性证据在整个留存期内保持可靠网络全部历史均采用后量子签名
按法域

本系列产品旨在支持的电子证据规则。

以下法律文件规范电子记录及时间戳的可采性或证明力。记录是否被采纳及其具有何种证明力,始终由法院判断。

司法辖区法规文件关联性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Rule 902(13)及902(14)由电子处理生成的记录以及通过哈希等数字识别方式识别的数据的自我证明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Rule 901(b)(9)以描述某一流程或系统并证明其产生准确结果的证据进行认证
欧盟eIDAS 第41条及第42条电子时间戳的法律效力,以及合格信任服务提供者所签发的合格时间戳所附带的推定
欧盟eIDAS 2 第45h条及第45i条电子账本的法律效力及合格电子账本的要求
英国《2000年电子通信法》第7条电子签名及相关证书的可采性
新加坡《证据法》(1893年)第116A条与电子记录及生成该记录的系统相关的推定
印度《Bharatiya Sakshya Adhiniyam》(2023年)第63条以包含记录哈希值的证明书作为支持的电子记录的可采性
菲律宾《电子证据规则》电子文件及电子签名的认证与完整性
国际《贸发会电子商务示范法》第9条数据信息的可采性及证明力,应考虑维持其完整性方式的可靠程度
标准

数字证据的技术标准。

标准主题与 Qstamp 的关系
ISO/IEC 27037数字证据的识别、收集、获取与保存指纹与凭证有助于记录的保存以及日后完整性的证明
ISO 14641用于保存电子文件的信息系统已锚定的承诺值为所保存文件保持不变提供独立证据
RFC 3161使用受信任时间戳机构的时间戳协议Qstamp 使用后量子签名提供时间证据,无需依赖单一机构
RFC 9162Certificate Transparency 2.0 版Qstamp 使用其默克尔树构造来生成包含性证明
证据的提出

已封存的记录如何提交法院。

  1. 01保存

    记录、其信封及其凭证按照生成者的留存政策一并保存。

  2. 02披露

    生成者需披露该记录、信封、凭证以及签名者已公开的密钥说明。

  3. 03验证

    任何一方均可使用开源验证工具或公开的程序验证该记录,无需借助生成者的系统。

  4. 04说明

    专家可依据已公开的构造及验证结果,对该流程及其结果作出说明。

  5. 05权衡证明力

    法院依其自身的证据规则决定可采性与证明力。

局限

该证据未能证明的内容。

已封存的记录表明其内容自封存以来未被更改、由谁封存以及何时封存。它并不表明相关内容真实,不表明签名者有权签署,也不表明记录之外发生过某一事件。Qstamp 并非 eIDAS 下的合格信任服务,Quantova Inc 不就任何法域下的可采性提供法律意见。